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诉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住大庆市大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无工作。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大庆市大同区“**商店”于2017年6月份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店长及法人系宝某某(另案处理),业务员有张某某等人。该商店通过在街上发宣传单、免费发鸡蛋和体验足疗仪等方式,向大同辖区老年人宣传在网上购买产品成为商城会员后,能够高额返利挣钱,免费领取公司的产品,达到一定投资数额后能免费旅游,包括享受养老待遇等。通过宣传,部分老年人投资该商城成为会员,店长宝某某于2017年10月份离开该店后由张某某代理店长,该公司又转名“**”、“ **”继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张某某在代理店长期间,收取22名投资人投资资金共计413280元,通过返利方式,部分资金返还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会员申请表、会员章程、银行汇款凭证、涉案帐户流水账单;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刘某某、佟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任大同“**”商店店长期间,非法吸收22名被害人共计413280元投资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广文
检察官助理:刘德峰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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