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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89********,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庄**号,住址: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庄村,个体经营。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7月2日经秦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8月6日;2019年7月27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0月6日,现羁押在秦某某市看守所。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在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路**酒店底商注册成立**通讯服务部,用于经营售卖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自2016年3月份开始,张某甲通过亲朋好友及微信朋友圈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信用卡、微粒贷分期免还款的形式可以免费领取手机”,吸引客户到店内通过透支信用卡或微粒贷借款等形式支付给张某甲高于所购手机本身价钱几倍的金额,客户付款成功以后将该手机领走,购买手机透支的全部钱款,由张某甲负责分期偿还。张某甲还组织店内业务员与其一起在朋友圈进行宣传。张某甲通过该种手段非法吸收不特定公众(郭某某、杨某甲、陈某某、韩某某、胡某某、孙某某、张某乙、刘某某、杨某乙、辛某某等一百三十人)存款共计4371934.93元,截至目前共有2812752.89万元未返还客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集资参与人陈述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秦某某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秦某某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十四卷,秦某某正源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一本,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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