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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二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现住**处,农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被肥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1次(自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甲受曹洪波委托以其办厂需要资金为由,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本村及周边村的村民吸收存款。2012年前后,曹洪波无法还本付息并失去联系后,被告人张某甲继续以口头宣传的方式向本村及周边村的村民吸收存款,吸收的存款一部分用于借新还旧,一部分放贷出去赚取利息差,放贷出去的资金大都未收回。

截至目前,被告人张某甲累计向104人吸收存款635.208万元,给存款人造成损失623.54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等104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等4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霞

高洁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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