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68********,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南召县小店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8月1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9年9月19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南阳市居民程某某、刘某某(二人均已判刑)通过微信好友结识了山东的郭某某和吴某某,郭某某和吴某某系中国国玺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国玺公司)的员工,在山东省昌乐县为国玺公司向社会公众拉人头集资,郭、吴二人向程某某传授了国玺公司的投资分红模式,即:任何人都可以与其公司签订一份200天的劳务合同,采用投资1万元每天返还100元,投资2万元每天返还200元,投资多少钱每天都可以返还投资金额的1%,200天劳务合同到期自动解除,可获得纯利润100%;主要宣传复投方式吸引投资,即投资1万元到100天的时候把收益的1万元取出来再次签订新合同进行投资,这样本金就成为2万元,每天回报200元,再过50天又可以返款1万元,再次取出签订新合同进行投资,以此类推,投资1万元成本耗时318天可获得15万元。推荐下线人员有两种获利方法,第一是直接推荐人员参与,首单下线人员无论投资多少钱,推荐人均可获得500元推荐奖;第二是直接推荐人数达到10人,团队人数达到30人,团队业绩达到200万元就可以申请成立分公司,分公司成立之后,分公司负责人每个月都可以获得所属下线团队人员投资总金额的2%的提成奖。
2016年4月份,程某某、刘某某从山东学习完回到南阳,按照郭、吴传授的投资模式,以“弘扬红色文化和道德文化理念,实施国家富民工程”等作为宣传口号,以承诺高额的分红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发展下线,拉人头集资。2017年初,吴某某在山东省昌乐县注册成立山东幸福人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幸福人生公司),吴某某、郭某某、程某某等人便继续以幸福人生公司名义继续向社会公众拉人头集资。程某某发展下线团队十余个,其中南召籍团队有段某某、卫某某、刘某甲(三人均已判刑)等,发展下线投资人员6000人左右,涉及集资金额共计2亿元左右。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6年8月份经过刘某甲介绍推荐进入国玺公司进行投资,并以此方式不断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该公司的投资运营模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积极发展下线人员进行投资,从中获利。现经南阳市泰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显示:根据对公安机关提供的“刘某甲分公司汇总表中查找张某某团队投资情况汇总表”中数据进行统计,自2016年6月27日—2017年6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共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涉及83户,投资金额共计446万元(其中包括被告人张某某个人投资42万元,以其丈夫李某某名义投资35万元,以其女儿李某甲名义投资1万元,以其干女儿张某某名义投资2万元)。根据该表中储户姓名在刘某乙、郭某甲户进行搜索汇总显示:张某某名下储户共收到刘某乙、郭某甲发放的分红共计246.16万元。
综上,扣除被告人张某某本人以及其以亲戚名义投资的8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共计向79户吸收资金36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业绩表等有关书证;2、审计报告;3、证人尹某某、刘某丙、尹某某、龙某某、高某某、杨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 梦
李克栋
二0二0年一月三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共计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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