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7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6199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案发前**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园**。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次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6月23日至7月17日;自2019年9月1日至25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9日至23日;自2019年8月18日至9月1日;自2019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于2017年至2018 年间,在本市朝阳区等地,以**有限公司等名义,以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可获取高额收益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合作协议,吸收公众资金。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1000余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2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资合同、合作协议、账户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金某某等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等;6.其他证明材料: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等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 成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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