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75********,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乡**村**队**号,因犯诬告陷害罪于2017年3月5日被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9年4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分别自2020年3月5日至4月5日、自2020年5月15日至6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分别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8日、自2020年5月4日至5月19日、自2020年7月14日至7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
2011年6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甲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便通过口口相传的不法手段社会不特定群体进行推介,继而采取诺以高息的方式从其处获取公众钱款,数额巨大,扰乱了社会金融管理秩序。
经统计,张某甲从不特定公众处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27.5万元。
二、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事实
2013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在获悉阜南县“双碑新村廉租房相关配套设施工程”对外招标的信息后,为顺利中标该施工工程,便通过自己和孙某某、冷某某等人联系到安徽恒顺、安徽和君、安徽新鹏及安徽阜阳天元等四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由张某甲安排上述公司按照己授意之竞标价格制作标书,并据此得以在其于2014年2月12日参与上述工程竞标之时,如愿使自己属意的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低价中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金融管理秩序,未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之存款,数额巨大;同他人串通报价竞标,客观损害了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文达
检察官助理:范淑媛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招标文件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