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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刑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姓名

张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55年****

文化程度

初中

身份证号码

2308301955********

职业

              **

住址

黑龙江省萝北县**社区**********

户籍所在地

黑龙江省萝北县**社区**********

强制措施情况

刑事拘留(宝某某分局)

日期

2020年6月2日

取保候审(宝某某分局)

日期

2020年6月9日

取保候审(本院)

日期

2020年8月14日

办理案件流程

202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某某分局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

事实

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黑龙江省**农场****林班**小班林地内,间种高颗作物玉米。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占用一般防护林地开垦面积38.28亩,占用开垦林地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严重。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宝某某农场抓获。

证据

清单

1. 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林业部门说明等;

2. 证人纪某某、唐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双鸭山市医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 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某某分局现场勘验检查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罪名

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 

情节

法定从轻

处罚情节

坦白、认罪认罚

酌定从轻

处罚情节

已满六十五周岁

量刑

建议

有期徒刑

一年

罚金

一万元

起诉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备   注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珅

                                     2020年9月11日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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