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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7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现住榆阳区**乡**村,无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榆阳区小壕兔乡沙则汗村一组擅自使用装载机推毁林地,用于修建洗煤厂。

经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被推毁地块面积为69.45亩,地类为特灌林地和建设用地,其中特灌林地面积为47.55亩,属林业用地,林种为防护林。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榆林市榆阳区昌汉界森林公安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租地协议、林地权属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谦

检察官助理:马媛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榆阳区小壕兔乡沙则汗村一组,联系方式1882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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