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张**,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73051*****,汉族,小学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现住四川省西昌市太和镇。2020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镇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7月13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中石矿业总经理蔡**租赁镇平县老庄镇曾寨村27.5亩集体土地后,被告人张**作为中顺石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在未取得国土部门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从蔡**手中转租该土地建石材厂,于2014年年底,因资金等问题无法继续建设,又将该土地转手给万国石业(法人代表为蔡**,实际控制人为蔡**)继续建设,至2015年5月石材厂完全建成。由于长期堆放石料,建房及硬化地面,造成9.62亩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破坏,无法复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19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