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泰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41961********,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泰来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泰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被告人张某某将其权属的位于泰来县**镇**村东南大道岗处林地开垦并种植农作物黄豆,2019年4月张某某将该地补种沙棘树。经鉴定:1、张某某非法开垦林地10.05亩;2、林地植被造成严重毁坏。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1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四轮车;
2.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关于大兴镇阿拉新村张某某开垦林地的鉴定意见等;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婷婷
2020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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