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王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公民身份号码6102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王某区**巷***2号楼*单元*户,现住址王某区*巷**小区*号楼*单元*楼*号,系铜川市**厂第**采区实际经营人。该张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铜川市王某区**厂*采区进行矿山开采过程中,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采矿,经陕西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调查评估,最终确定被告人张某某违法使用并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面积达到21.1005亩。
截止2019年4月9日,铜川市王某区林业工作站先后向被告人张某某发出《森林资源管护整改通知书》、《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处理函》,其均置之不理,2019年5月23日,铜川市王某区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至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调查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评估报告,其他相关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非法占用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达21.1005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破坏林地后采取了部分补救种树措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杨久
检察官助理:张琳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零材料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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