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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8〕4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街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岳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0日被岳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与岳阳县黄沙街镇**村**片**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17000的价格承包石头山。2014年至2017年3月,张某某与黄某某在石头山共同出资建立采砂场,由张某某负责管理,沙场在石头山搭建洗沙生产线、工棚房等,并使用挖机将石头山表土层及植被挖除后,将下层含沙量较高的砂石进行筛洗后出售。经岳阳县林业局林业调查大队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69.9亩。

2018年10月10日张某某主动到岳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帅

2018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0730****、13927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岳阳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张某某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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