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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村,住渑池县******小区*后来*单元**户。2016年2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并处罚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渑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张某某借用维修渑池县陈村乡贯沟村抠门山上的风机之便,在未办理任何占地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扣门山上开采青石,占用林地。经检测:占用土地边界范围共测得7个,为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总面积为7273.4平方米(10.9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违法所得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情况说明、场地平整委托证明、承包协议、罚没收入等;2.证人李某某、崔某某、范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林业技术调查报告、占用土地地类认定;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0.91亩,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主动坦白涉嫌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罚金15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瑾瑜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乡****小区*后*单元*楼西户,联系电话17639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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