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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汉族,高中毕业,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号楼*单元*号,住郑州市******小区****房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兰本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将案件退回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补充侦查,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于2020年1月1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家位于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镇**村村西路北边的土地和其本家爷爷张某甲、张某乙、哥哥张某丙(已故)、叔叔张某丁家的土地相连。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通过张某甲、张某戊、张某丁租赁到张某甲等四家的土地后,先后通过郑州市**区**村民王某某和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乡**村村民陈某某从郑州市**区**办事处杜庄村附近建筑工地等处收购渣土、建筑垃圾等,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雇佣王某某等人的车辆,将其收购的渣土、建筑垃圾等物倾倒至其家和张某甲等四家的土地上。王某某每车支付被告人张某费用240元至370元不等,从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9月10日通过微信共支付被告人张某71200元,陈某某不支付被告人张某费用。2019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倾倒渣土、建筑垃圾等物的土地被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行政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2019年5月29日,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告人张某非法占用土地倾倒渣土、建筑垃圾等严重毁坏耕地面积达11.33亩,全部为基本农田。

2019年8月23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郑州市**区**路**小区*号楼*楼**房间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土地流转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戊、张某甲、乔某某、张某己、张某丁、王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11.33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巧丽 

    2020 年 3 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微信交易记录等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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