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23241966********, 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7月5日经松原市森林公安局批准对张某某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8日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前郭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前郭县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未经允许,擅自在林地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玉米,涉案林地为**村**林班**小班,林种为经济林,开垦面积达15亩(10000平方米)。经工程师鉴定,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长春车站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书证;
(二)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三) 证人纪某某、刘某某、岳某某、郑某某、王某某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边立强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已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叁册;3、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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