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69********,彝族,高中文化,居民,红河县**萨镇**社区**民组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红河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召集红河县**镇**社区**村小组村民开会讨论把“***山”开发后发展种植、养殖产业,在未取得林业部门审批情况下,承包给黑某开垦该林地。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占用林地的现场总面积为13.6亩。调查范围内地类为退耕还林地,林种为经济林。
被告人张某某接到红河县自然资源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大量林地被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毅荣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9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补充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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