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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二部刑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某某,小名阿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64********,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乡**街村委**村。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巍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户“黑妈路据”山场内建了一间庄房后,在未取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对庄房周边的林木逐年进行砍伐种植庄稼。2018年4、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又雇请挖机师傅用挖机开垦该林地用于种植核桃树、玉米、红花等。经鉴定,张某某在巍山县**乡**街村委**村“黑妈路据”内非法占用林地所毁坏的林地面积为11.14亩(7429立方米),该现场地类为乔木林,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毁林地面积达11.14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本院为保护林地资源不被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秋雁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52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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