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70周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4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村**社,牧民。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鄂托克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19年9月25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鄂托克旗**镇**村自家住宅南100米处的防护林地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雇佣拖拉机开垦57.03亩林地,并耕种农作物玉米。经鉴定,开垦林地为防护林,涉案林地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林业种植条件有一定程度的破坏,案发后,涉案林地新种植沙枣,植被正在恢复。被告人张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陶险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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