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会**村(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年1月20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6日退回连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连州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9年1月期间,连州市**石场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即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公司在位于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冲头(小地名)采矿的过程中,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达76.78亩。经鉴定,被非法占用林地的原有植被与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
事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连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对其非法占用的部分林地进行了复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斯迪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会**村某某冲头,联系电话1392660****;2.本案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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