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突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5年张某某等五人承包63.9亩林地平均分配后,2000年张某某在自己分得的12.7亩林地中使用四轮车陆续开垦种植农作物。经突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张某某非法占用林地一案涉案面积为15.27亩,其中林地面积为14.12亩,林地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因其已恢复植被,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突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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