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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31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村。2016年1月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11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小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同年11月5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沧县**乡**村东一般耕地27.8亩建设沧州**食品有限公司,造成27.4亩农用地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证明、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流转合同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用地地籍审查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闫某某、王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霍某某、卢某某、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玉萍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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