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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址唐县********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镇**村南和尚沟半山腰山沟内挖怪石。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勘验,和尚沟半山腰山沟内挖怪石破坏林地面积共计11.78亩,其中灌木林地11.75亩,宜林地0.0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忠

检察官助理:左云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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