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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赣州市章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赣州市章某某**镇**村**组“**”山场属于生态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以每亩每年24元的价格租用位于赣州市章某某**镇**村**组的“**”山场27.9亩,欲用于建立果园。2017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掘机在“**”山场上开挖出二十余条水平条带,并在水平带先后种植了500株油茶树苗和100株柚子树苗。2019年3月14日赣州市章某某林业局接群众举报后对该案开展调查,并于同年4月25日将该案调查情况移送赣州市森林公安局。经江西省大余正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在“**”山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9.46亩,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破坏和林地土壤肥力下降,并在该地段造成水土流失,对林业种植条件造成一定程度破坏。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经赣州市章某某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林地面积、林地毁损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面积合计达9.46亩,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毁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在接到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平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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