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3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市,住**镇**居民委员会**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抚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抚远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抚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抚远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抚远市浓江乡创业村双山屯东南侧约2华里处非法开垦林地,并种植农作物。2017年5月份左右,张某某未经抚远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抚远市浓江乡创业村双山屯东南侧约7华里处、抚远市浓江乡创业村双山屯东侧约5华里处非法开垦林地,并种植农作物。经鉴定,被开垦的林地位于国有重点防护及特种用途林,被占用开垦并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为44.5亩,占用开垦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严重毁坏。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17日接到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抚远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崔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抚远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接到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抚远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抚远市**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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