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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双桦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双桦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桦检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身份证号码:2308221969********,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林场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林场****号,住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有限公司(下称桦南林业局)岚峰林场施业区属于重点国有林区。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家庭生活需要,未经林地管理机关批准,于2014年6月至2019年6月擅自在桦南林业局岚峰林场施业区16林班26小班,逐年非法开垦林地共2.01公顷(每公顷=15亩,计30.15亩)耕种农作物,造成该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说明;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森侦大队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局检验报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检验报告等;

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倪某某、侯某某、吕某某、胡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张某某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其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杜秉清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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