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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53********,汉族,小学,兴和县**乡**村委会**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住**乡**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逮捕,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兴和县**乡**村委会**村北方向没有经过任何部门同意,非法开垦草原地,2015年开垦后没有种植,而是将开垦的土地承包给**村村民郝某某,郝某某在2016年、2018年、2019年种植的甜菜,2017年、2020年没有种植。张某某擅自变更了土地用途,致使草原植被被破坏,根据兴和县林业和草原局移送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鉴定,张某某在兴和县**乡**村委会**村非法占用天然牧草地为129.84亩。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乔某某、郝某某、李某某、郭某某、郝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乌兰察布市兴盛土地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5.兴和县公安局食药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草原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天然牧草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雄飞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兴和县**乡**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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