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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克山检诉刑诉〔2018〕1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58********,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克山县**镇**村**组农民,住该村。2018年8月1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春,被告人张某某在克山县古城镇民和村铁路南苗圃林地内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经鉴定:林地面积为41.7亩。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8月7日被克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侦股传唤,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说明;

2.证人赛某某、王某某、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克山县林业局林地鉴定书;

5.克山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传德

2018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克山县**镇**村**组家中;

2.案卷二册和证据材料;

3.光盘2张。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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