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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3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村委**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1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及冯某某、解某某在没有办理林地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三人合伙在王店乡昌庄村委红土沟北坡开采花岗岩芝麻灰石材矿,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鉴定泌阳县王店乡昌庄村委红土沟北坡石材矿占用生态公益林地面积22. 4543亩,地类为栎类为主的生态公益林有林地。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已被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丽

2018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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