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1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邓燕红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依法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林地使用许可的前提下,非法占用位于开平市**镇**村委会**村**(地名)的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取土约4万立方米,造成该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林业种植条件也被破坏。经鉴定,张某某非法占用并毁坏的林地为商品林,总面积为23.25亩。
2020年3月11日,开平市自然资源局将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本案犯罪的线索移送至开平市公安局,同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2.证人邝某甲、姚某某、何某甲、何某乙、余某甲、邝某乙、余某乙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开平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出具的材料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秀媚
检察官助理:陈伟炼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