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72********,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吉林省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洮南市**蒙古族乡**村**屯东北5100米处承包的林地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耕种花生,改变林地用途使原有植被已被严重破坏无法恢复,经洮南市林业和草原局鉴定:张某某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为1.08895公顷(合16.3342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秦某甲、潘某某、赵某某、刘某某、齐某某、丁某某、秦某乙、魏某某、路某某;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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