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11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08031974********,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幢**单元**室,现住杭州市江干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夏某某,北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月,被告人张某某从网上购置类枪支、弹药零部件后,在本市江干区**街道**幢**单元地下室南**室通过设计加工将零件组装、改装成类枪物、类子弹物,公安机关在该地点查获张某某制作的类枪物4支以及类枪管、类子弹物若干。经鉴定,查获的4支类枪物均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类长枪枪管2根、类短枪枪管4根均认定为非成套枪支散件,类子弹物13发均认定为弹药。
公安机关还在本市江干区**街道**幢**单元地下室南**室查获黑色粉末2瓶、黄色粉末1袋、皇家礼炮烟花1个,在该地下室**号停车位柜子内查获皇家礼炮烟花9个。经鉴定,上述物品共含有烟火药388.6克、黑火药约386.4克,具有易燃易爆性质。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由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附枪支等物品照片、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扣押、辨认、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5.鉴定意见:枪支、弹药、枪支散件鉴定书、火药检验报告;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附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4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由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江 波 均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江干区看守所。
2辩护律师夏某某联系电话1365664****。
3公安侦查卷2册。
4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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