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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一部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1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出生于广东省封开县,住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淘宝网站陆续购买射钉枪、枪管、射钉枪弹及枪托等配件,后在其位于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的家中自行加工制作成疑似枪支一支。经鉴定,该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并查获该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枪支等物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中平

    检察官助理 :孔瑞洁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00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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