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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34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重庆市江津区夏坝镇一废钢厂附近捡到一根钢管,遂产生制造枪支的犯意。随后被告人张某甲在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街上一废品收购站将捡到的钢管加工成枪管,之后被告人张某甲在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自己家中使用凿子、推子、锯子、剪刀、弹簧、木料等工具和物品加工出击铁、扳机、枪托等部件,并进行了组装,从而制造了一支火药枪。之后被告人张某甲使用该火药枪用于打猎。2020年5月8日,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民警在张某甲家中将该枪查获,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火药枪认定为枪支。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赶回家中接受传唤,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有物证火药枪一支,锯子、推子、斧头、凿子各一把,证人阮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綦公鉴(枪)[2020]0006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于2012年非法制造火药枪一支的犯罪事实。

  3.有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系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自首。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其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6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制造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志军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802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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