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镇官**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7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个人十分爱好枪支,一直以来就特别注意与枪支有关的配件和制作方法。2020年6月初张某某为了制作枪支来打野味,就陆续在网上购买组装射钉枪的配件,经过个人打磨制造,成功组装射钉枪2支,接着张某某还多次从网上购买射钉弹和钢珠作子弹使用。2020年9月4日金沙县公安局在工作发现该情况,依法在张某某家中查获该枪支。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非法制造的2支射钉枪都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2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某某

检察官助理:罗某某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