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6********,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家住安龙县**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委托张某乙在淘宝APP上购买了一把射钉枪、一根无缝钢管,收货后张某甲利用电焊机和手砂轮对射钉枪进行了改装,2020年8月24日,安龙县公安局在开展辑枪治爆工作中,张某甲主动到案并上交该自制枪支,经黔西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正常击发,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购买枪支零部件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制造(加工、拼装)枪支,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娟
检察官助理 徐源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住安龙县**街道**村**组,联系电话:13984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涉案款物处理意见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