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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5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号。因毁坏财物,于2008年4月24日被大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学习得到制作射钉枪的方法后,在三明市区一家五金店购买了一把射钉器、一根钢管和一盒射钉弹,并在大田县**镇**村**号住处内使用切割机及电焊机将射钉器及钢管改制成射钉枪一支,后又购买瞄准器安装在枪管上。张某某将改制射钉枪藏放于大田县**镇**村**号二楼卧室靠窗的角落里,偶尔用于狩猎。2020年8月14日22时许,大田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对张某某住处进行搜查,在其住处一楼大厅北侧桌子上查获并扣押射钉弹八发,二楼张某某卧室靠衣柜旁的地上查获并扣押射钉枪一支,并将张某某带至大田县公安局广平派出所调查。

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射钉枪(检材编号2020H0061-001)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4.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大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正君

检察官助理:高  琳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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