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83********,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为驱赶鸟兽保护粮食作物产生改装枪支的想法,于2019年上半年通过“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先后购买了射钉枪、无缝钢管、枪托、消音器等零部件。同年11月,张某某在其家中将上述零部件改装成枪支一支,在自家责任田旁试射成功后将枪支存放于家中。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改装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认定为枪支。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将改装的枪支上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枪支照片、手机购物截图、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勇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联系电话13986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