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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7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住会理县****村*组**号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会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6,我决定继续对被告张某某监视居住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会理县城内购买射钉器、钢管等零部件,回家后,借用同村村民顾某某的电焊机,在自家门前场坝上将其焊接为射钉枪,用于吓唬啃食庄稼的老鼠等小动物,平时将该枪支存放于家中卧室卫生间内。2020年11月3日,会理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在工作中得知被告人张某某家中有枪支,随即派民警到其家中进行查处。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从其二楼卧室卫生间内拿出该射钉枪和一根用于捅枪管的铁丝交给办案民警。其后,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张某某至会理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讯问。张某某按通知要求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交出的枪支,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系以火药为动力,能够发射非制式弹药的装置,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涉案财物移送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凉公物鉴(痕迹)工〔2020〕229号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张某某辨认现场笔录、会理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勘验现场笔录及其图片;

6.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张某某同步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禁令,非法制造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将涉案枪支交给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并如实供述其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朝军

检察官助理:李  莉

2020年11月29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监视居住,居住在会理县**镇**村*组**号附**号家中,联系电话1898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起诉正本1份,副本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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