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张某某在网上看到制作枪支的相关信息,便对制造枪支产生了兴趣,之后张某某在淘宝网不同店铺上,购买了射钉枪及气枪的多个配件,在收到枪支配件后,张某某便按照网上的枪支组装教程,在自己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家中将配件组装成了成品,一共组装了一把射钉枪、两把气枪,以及钢珠、铁砂子及空包弹若干,之后张某某将自己组装好的枪支用于自己打靶娱乐,并将枪支藏到自己家中卧室床下抽屉内。经鉴定: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两支气枪是以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都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自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钉枪改制的枪一支、气枪二支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陈某某、许某某、曹某某等的证言;4.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枪弹痕迹鉴定书;6.现场勘验、搜查等笔录;7.到案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制造射钉枪一支、气枪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云禄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起诉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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