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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云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云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甲网购了一把射钉枪后,对该射钉枪进行改装,加装了枪管及瞄准器。此后,被告人张某甲多次用该枪支在云霄县火田镇菜埔村、瑞堂村山上打山鸡。直至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甲将该枪支藏匿于被告人黄某甲瑞堂村山上果园的简易搭盖房内。被告人黄某甲在明知是枪支的情况下,仍为被告人张某甲藏匿枪支提供方便。2020年9月3日,该改装的射钉枪被云霄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该改装的射钉枪认定为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9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黄某乙等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将射钉枪改装为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文滨

检察官助理:廖志军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现均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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