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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非法狩猎罪案)_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11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

张某某在未办理持枪证的情况下,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朋友家中,以100元的价格购买1支火药枪,藏于自己位于南部县****小区**楼的家中卧室床下;

2019年,张某某因家装需要,购买射钉枪1支及射钉枪子弹约200发,后在互联网上搜索学习改装射钉枪的方法,自行购买钢管、枪托对射钉枪进行改装,并将改装后的射钉枪藏于家中衣柜; 

2019年,张某某另行购买压缩气枪1支,用于平时狩猎野生动物,并在网上购买制造铅弹的工具及材料,在家中自行加工制造铅弹若干颗。

经鉴定,从张某某处收缴的3支“疑似枪支”,均是枪支。

二、非法狩猎罪

张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2020年3月至6月份期间,多次邀约他人使用压缩气枪猎捕野生动物。2020年6月27日,张某某邀约王某某等人捕猎时,被义兴派出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压缩气枪1支,捕猎打死的斑鸠1支,事后,在张某某家中的冰箱里,查获张某某捕猎的野生动物尸体9只。经鉴定,所捕猎物为山斑鸠、草兔、竹鸡、珠颈斑鸠等野生动物,皆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清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并自制铅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造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涉枪犯罪,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非法狩猎罪,建议判处拘役6个月。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呼威霖

检察官助理:杜汝岱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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