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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制造弹药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19〕5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342625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安徽省含山县,户籍地安徽省含山县****行政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同年1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QQ群从网上买到一把气枪及一套铅弹模具。从2018年7月份到2019年1月份,张某某从淘宝网店上先后八次购买了共32斤铅丝,后其用老虎钳和锤子将购买的铅丝截取成段,用购买来的模具将截取的铅丝制作成铅弹750发,这些铅弹在查获前已被张某某射击消耗完毕。含山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6日从张某某处扣押一卷铅丝,经称重铅丝重7.82斤(3910克),根据侦查实验计算,被扣押铅丝可制成铅弹成品850颗。

    经侦查实验,张某某用其购买的模具、铅丝制作成十二颗疑似铅弹,抽样提取其中四颗疑似铅弹进行检验,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4颗疑似铅弹中主要成分均为铅,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4颗疑似铅弹为气枪弹。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日,含山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张某某购买的铅丝及铅弹模具、切割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铅丝及铅弹模具、切割刀。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称重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皖龙图司鉴(2019)微量鉴字第1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马公物鉴(痕)字(2019)47号枪弹检验鉴定书。

5.称重笔录:对查获铅丝的称重。

6.提取笔录。

7.侦查实验笔录。

8.视听资料:抽样、侦查实验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弹药管理法规,通过网络购买铅弹模具和铅丝,非法制造铅弹1600发,其中已制造完成的铅弹750发,尚未制造完成的铅弹850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彬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抽样、侦查实验录像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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