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5195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东源县**镇**,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河源市源城区**路**栋**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5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东源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某想用射钉枪改装做成一支用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来打鸟。于是在店内将买来的射钉枪拆开,研究射钉枪的结构与原理;然后用手磨机磨薄一条铁管来做枪管,用弹簧和击针做击发装置;接着将击发装置装到带有扳机的射钉枪手柄上,组成外套筒,再将枪管装到外套筒上,最后在枪管顶部装上一个电子红外线瞄准器。这样就完成了该枪支(C202004004001号检材)的制造。枪支使用的是火药为发射动力的子弹。后张某某使用该枪支打鸟,没有打到将枪支放在家中。
2018年初,李某丁跟被告人李某丙闲聊时说想买支枪来打鸟。李某丙说张某某有枪卖,后带着李某丁到**冰箱维修店找张某某买枪。张某某将上述改装的枪支拿出来给李某丁和李某丙看,并说购买这支枪需1800元,李某丁同意了,张某某打了一发空弹确定该枪可以使用。李某丁当场就给了张某某1800元现金,张某某给了李某丁一些子弹。李某丁和李某丙将枪支和子弹带回**镇**村家,当晚俩人拿着枪支上山打鸟,打了三枪没打到鸟,枪的扳机就坏了。过了几日李某丁和李某丙拿坏了的枪给张某某维修。修好后,李某丁在家用竹子试枪,开了一枪,扳机又坏了,于是就将枪放在其老家。案发后,李某丁主动交出枪形物品一支。经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C202004004001号检材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
2019年初,被告人李某甲找到被告人李某丙说想买支枪来玩,李某丙说张某某有枪卖。之后,李某丙带着李某甲来到**冰箱维修店找张某某,李某甲想张某某制造一支打猎枪弹的枪用于打鸟。张某某说制造枪支需要5000元人民币,要先交2000押金。李某甲同意并通过支付宝扫码的方式支付了2000元给张某某,同时留下电话号码。之后张某某在店内着手制造枪支,先在一支新射钉枪的枪身上用手磨机割开一条槽,接上一条磨薄的枪管;再将一块厚木板用手磨机做成枪托,装到有枪管的射钉枪上;然后用锤子、手磨机将一条铁片打磨成扳机;最后将扳机装到枪托上连接射钉枪的击发装置。这样就完成了射钉枪的改造(C202004003001号检材)。制好后,张某某试枪确认可以击发使用就打电话让李某甲来店拿枪。李某甲和李某丙来到维修店,李某甲用3000元现金付清尾款,并购买了100元的猎枪弹。之后李某甲将枪和猎枪弹放在其**镇**村老家,期间和堂哥李*丁一起拿枪上山打鸟,因精准度不够没有打到鸟,使用了一、两次后放在其老家没有再使用。经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C202004003001号检材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住所进行检查,发现涉枪物品一批。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其中李某甲在工作地点等候,并主动交出枪形物品一支;李某丙在家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微信转账记录;
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4.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
6.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案发后等候公安机关,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丙在非法买卖枪支中作用较少,属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丙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判处被告人李某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勇平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现羁押在东源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丙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1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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