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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住枣阳市**镇**园对面。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枣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月16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至2020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网络上付费下载伯勒邮件群发机,通过登录阿里云邮箱利用伯勒邮件群发机群发违法邮件信息非法获利。被告人张某某以每代发1万个邮件收取800-1000元费用的价格从网友“大**发”处接单,从事兼职刷单类邮件群发行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向不特定个人QQ邮箱群发兼职刷单类邮件共一百四十余万条,违法所得14.2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信息网络,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从中牟利,违法所得数额达人民币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靖河洲

检察官助理:张雪丽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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