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邮寄的方式,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出售1条球蟒给卢某某(微信号**,微信昵称**,另案处理)。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球蟒Python regius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2017版)附录Ⅱ的保护动物。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2.到案经过;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4.物证鉴定书;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此致
检察官:王淑娟
2020年5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1346460****)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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