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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号,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邮寄的方式,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出售1条球蟒给卢某某(微信号**,微信昵称**,另案处理)。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球蟒Python regius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2017版)附录Ⅱ的保护动物。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2.到案经过;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4.物证鉴定书;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王淑娟

2020年5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1346460****)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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