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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0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91********,汉族,专科毕业,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桐乡市********号。因本案,2020年3月5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以微信名“**”在朋友圈发布出售赫曼龟的广告、图片。 2018年3月8日,沈某某(已相对不起诉)以微信名“**”的名义与被告人张某某商定以4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长度5公分左右的赫曼龟一只并以微信转帐的方式支付价款,得款后被告人张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联系其上家(身份不明)购得赫曼龟一只,指定快递邮寄至沈某某住处,沈某某收到该龟后放在家中饲养。2020年3月4日,公安机关将沈某某抓获,在**镇**路**号**室其住处起获该陆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陆龟系赫尔曼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II的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

2.​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截图、野生动物接收回单等书证;

3.​ 沈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国家二级野生动物一只,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林福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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