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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一部刑诉〔2020〕Z2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87********,蒙古族,大专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镇**小区,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在奈曼旗**镇经营**动物诊所的罗某某介绍,用自家饲养的3只“小太阳”鹦鹉(绿颊锥尾鹦鹉)、鱼缸、鱼缸底座从韩某某经营的**宠物店换取了两只巨型贵妇人犬、两袋狗粮、两条狗绳以及两瓶宠物钙片,价值1300余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3只“小太阳”鹦鹉鉴定为绿颊锥尾鹦鹉(Pyrrhura molinae),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版)附录I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2.证人证言:周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人的供述: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森公司鉴(动物)字{2020}960号、奈森公(刑)鉴通字{2020}117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且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野生动物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出售绿颊锥尾鹦鹉3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自己的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伟丽

检察官助理:李海全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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