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居住地:潍坊市坊子区**街办**村**号,现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广场**号楼**室。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潍坊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案发地在潍坊市潍城区,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6日将案件交办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代理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将其在潍坊市坊子区九龙涧森林公园捕获的鹰制成标本,并存放于潍城区**金属材料市场家中,通过微信对外出售。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鹰标本为隼形目鹰科普通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隼形目鹰科其他鹰类,为国家二级保护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物证:鹰标本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系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任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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