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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出售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2********,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排**组**号,现暂住瑞丽市**房。2019年8月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6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9时,瑞丽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瑞丽市农贸市场巡逻时,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摊位上查获其正在出售的210只红瘰疣螈(俗名:国盖)制品,总价值人民币6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兰婷

检察官助理:沈良浩

书记员:周雪雅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鉴定意见等相关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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