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65********,汉族,农民,文盲,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市,现住**市**乡**村**屯**号。因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于2019年5月25日被兴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拘留二日,并罚款五百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2日经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因魏某某欠常某某(已判决)高利贷未还清,常某某指使杨某某(已判决)及被告人张某某强行入住位于兴城市**小区的魏某某母亲蔡某某家中,不顾蔡某某及其家属的反对,拒不退出,严重妨碍了蔡某某及其家属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星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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